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風建設👩🏫、促進學術繁榮和科學研究的發展,倡導尊重學術👩🏭👩🦳、崇尚嚴謹🏌🏿、追求真理的良好風尚,規範師生的學術活動,維護學術誠信,提高教科研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號令)要求,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學院教職員工的科研學術活動🍑。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三條 公開研究成果、統計數據等必須實事求是🫅🏽、完整準確,保證實驗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以備考查🧑🏻🦯➡️;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承認。
第四條 尊重他人的勞動和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竊、抄襲➕、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第五條 尊重知識產權,凡引用他人的論述、觀點或數據等時,無論是否發表,必須註明出處,不得損害被引用人的權益。不得偽造或篡改數據、文獻和註釋,捏造事實。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
第六條 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權益。學術成果(作品)的署名應與研究人員的貢獻大小相符,也可按學術界慣例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次序排列。不得在未做貢獻的科學成果中署名或虛報自己的實際貢獻。禁止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署名者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不得在公開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簡單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八條 不得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第九條 正確行使學術權力🧑🏿🏭,在科研選題審定🕵🏽♀️💄、科研成果鑒定、科研成果評獎、職稱評定等各種學術評價活動中要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第十條 在國內外學術交流⏭、學術評議等活動中👨🦳,對應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資料等負有保密義務🔤。涉及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規定和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條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學術地位或學術評議評審權力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應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規範。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教務處(科研處)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院教職員工學術研究活動中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按學院關於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相關辦法的規定開展調查、對處理結果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的人員🍚,觸犯法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處理決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行為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教務處(科研處)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異議和復核申請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七條 學院教務處(科研處)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後,交由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是否決定受理👫。決定受理的🆑,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並作出復核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行為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