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成立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院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訴🤚🏽。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